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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消保會:自4/1起實施
2007/03/29 18:23

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消保會今(29)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4月1日起實施,禮券不可再訂使用期限,所以即使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並不會影響消費者使用的權益,而業者也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消保會表示,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3點應記載事項,包括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以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而不得記載事項則有8點,包含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發行人得片面解約的條款、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的事項以及廣告僅供參考。

消保會強調,發行禮券的業者也要向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或將收取金額存入信託專戶,如果沒有記載,表示業者沒有依規定進行履約保證,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此外,消保會更建議,消費者購買並使用禮券時,除應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外;還要應視需要購買適量的額度,且在短期內使用,並保存購入憑證,而當發生消費糾紛時,也應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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