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未過戶即出售 因小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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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藉由買賣土地獲利,但要記得先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後再出售給他人,否則將會從原本不用繳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搖身變為要申報綜所稅的「其他所得」,萬一漏報還會被處以罰鍰,省略過戶步驟恐將因小失大。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位民眾購買土地後,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就直接轉售,被國稅局核定所獲利益應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不但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北區國稅局發現,買賣雙方契約書所載的價格不同,且出現第三人甲君,原來是甲君先以低價向原地主購買土地,在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以高價轉售給土地登記的買方,因此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到土地買方名下。 由於甲君是因簽訂買賣契約,取得請求土地登記的權利,但土地並未過戶就出售,國稅局核定買賣的標的並非屬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因此不屬於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而是甲君的其他所得。 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如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行出售,其間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屬於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但若購 買土地後,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轉售,其間所獲利益,就變成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另依財政部84年的解釋令,購買農地後未辦理過戶就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所獲的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卓隆燁指出,如果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建物,會被國稅局歸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依實質課稅原則,雖然是未經登記而轉賣土地給他 人,但實際上享有的經濟利益是來自土地交易所得,不應該因借用他人名義而造成課稅差異,國稅局的認定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性,仍值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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