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理由 銀行可加速催繳房貸 |
‧聯合理財網 200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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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有房貸的民眾,是否注意到房貸契約中有「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金管會昨(15)日提醒,貸款戶只要出現九項事由,銀行就可以行使加速條款。
金管會表示,房屋貸款通常是約定分期還款,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間內,按約定的分期期數還本付息,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銀行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
按期還款的借款人,不用擔心銀行行使「加速條款」,只有當借款人違約,銀行認為債權可能因而不保時,才會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這就是「加速條款」。
房貸契約通常有以下九項加速條款,依據規定,銀行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首先,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人任何債務若沒有還錢,銀行發現,房貸契約就可以行使加速條款。
其次,債務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銀行為了保全債權,會搶先一步行使加速條款。
第三,若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的義務而不提供時,例如擔保品不足,銀行要求補足,債務人不願意補足,視同不履約,銀行就可以行使加速條款。
第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銀行可以行使加速條款。
第五,因刑事案件,法院宣布沒收財產時。
第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不過,債務人欠的雙卡,若已經跟銀行債務協商,不會行使加速條款。
第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第八,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例如,作建築融資貸款,應該去蓋房子,結果挪去償還其他的債務,或作其他財務投資,這涉及債務人的誠信問題。
第九,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2008/04/16 經濟日報】 |
- Apr 22 Tue 200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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