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保欠債 子女可不還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何孟奎/台北報導】
2007.11.16 03:50 am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15)日召開審查會議,協商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保護弱勢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現行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間也將延長,該條文將由民進黨等黨團提案逕付二讀,可望於本會期通過。

由於未成年子女繼承龐大債務爭議頻傳,立法委員紛紛主張修法,法務部日前提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強調以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繼承人為原則,並兼顧交易安定。未來繼承人繼承之債務若為「保證債務」,比如父母幫他人作保所欠債務,子女可不再負償還義務。

新法兩大保障機制,第一是增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明文限制弱勢繼承人須清償的債務,不得超過所繼承的遺產,且以「限定責任」取代「限定繼承」,限縮責任範圍,可以免於全面限制繼承所須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問題。

新法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強制限定繼承」,不須呈報,追溯期三年。溯及既往部分,將增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朝野決議今日院會將該條文逕付二讀,與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此外,新法修正為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人,皆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原規定為兩個月)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即可,可以避免過去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期限及起算點,繼承人因為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來不及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的事情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考量遺族在被繼承人「百日」前通常較為忙碌,容易忽略相關細節,新法改為繼承人在「知悉」其能夠繼承的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居延遺產申報期間,法院得依繼承財產狀況給予一到三個月期間,讓繼承人充分準備遺產清冊。

立委楊芳婉說,一些父親或母親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限定繼承可解決部分問題。

【2007/11/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eskwood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