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一大一小公司避稅 行不通

企業企圖透過設立一大一小公司,並利用小公司營收未滿3,000萬元可以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企圖逃漏大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無法遁形。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相關案例,以大公司漏開發票、小公司未取得進項憑證,補稅及罰鍰;同時取消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的資格。

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家從事電鍍加工的乙企業社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的加值率極高,幾乎無進貨情形,帳面上也沒有固定資產等生產設備,每年申報營業收入都剛好是2,900餘萬元,所以都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察覺有異,派員到設籍地址實地勘查,發現現場並無營業跡象。

後經國稅局進一步查證後發現,乙企業為甲公司的關係企業,兩家公司的經營項目相同,原來是甲公司以其員工名義另行設立乙企業社,由甲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給乙企業社使用,且乙企業社耗用的原物料亦由甲公司統一集中採購。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給乙企業社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因此甲公司應補開立銷售發票1,000餘萬元,而甲公司統一集中採購原物料,但未依規定開立屬乙企業社使用部分的發票,導致短漏報銷售額2,000餘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應補徵稅款並處罰;而乙企業社同樣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處5%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甲公司還將申請設備投資抵減稅額100多萬元的設備,借給乙企業社使用,但因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轉借者,予以追補已抵減之所得稅額,因此又補課甲公司100多萬元的稅。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的公司行號,只要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在所訂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不過,上述企業卻另行設立一家採書面審核純益率結算申報的商號,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所設立的商號無實際營業情形,除補稅及加處罰鍰外,還可能被認定為虛設行號,而移送檢調單位追究刑責。

【2007/09/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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