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播放廣播音樂 宜取得授權

警察廣播電台與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歷經一年多著作權糾紛,昨(6)日終於以三年授權契約達成和解。在智慧局長王美花(中)的見證下,MUST董事長吳楚楚(左)與警廣總台長沈伯陽握手言和。
智慧局/提供

台灣「使用」音樂付費的觀念仍不盛行,日前台中客運因為播放警廣節目,該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因此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表示,營業場所只要用擴大器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或音樂,都算使用著作,最好跟著作權仲介團體(仲團)取得授權。

店家播放音樂、廣播的糾紛層出不窮,很多人質疑,聽廣播也要取得授權嗎?張玉英澄清,民眾在家裡純聽新聞、路況、或收音機或電視播送的節目,都被定義為單純接收節目的「開機」,不用付費

但是,如果是向更大範圍的人群提供娛樂,例如,賣場播放廣播節目播放的音樂,著作權人就有權對這種新的傳播方式進行控制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文智建議,不論播放音樂或廣播,賣場業者最好先向仲團取得授權比較保險,因為大部分的詞曲創作者都有加入仲團,如此一來,不管播放甚麼音樂,基本上都不會侵權。

如果不想找仲團,又怕侵權,賴文智也建議,可以跟坊間音樂室購買可公開演出的音樂,或是播放古典音樂,因為最多被請求報酬,不用擔心吃上民、刑事官司。

賴文智舉例,以音樂CD來說,就包括詞、曲的「音樂著作」,和錄製的「錄音著作」。也就是說,公開播放CD可能會侵害音樂著作權與錄音著作權。但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只有報酬請求權,不能對利用人提起民、刑事訴訟。

古典音樂因年代久遠,詞曲的音樂著作權皆已消滅,民眾播放古典音樂頂多只要支付報酬,不怕吃上官司;如果是播放近代音樂創作,如歌手周杰倫的CD,因為音樂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播放前就必須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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