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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擬放寬 八成欠稅人解套

欠稅人被限制出境的懲罰可望鬆綁。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法案將提高禁足門檻,個人欠稅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達300萬元以上,財政部才能施以限制出境懲罰,且禁出國門年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根據今(97)年2月底的最新統計,全國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總計5.2萬餘件,合計欠下的稅捐高達2,367億元。財政部估計,依據立委提案,現有5萬餘個欠稅案件,有將近八成欠稅人將獲得解套,國庫稅捐保全功能會嚴重折損。

由羅淑蕾、費鴻泰等36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草案」已經付委,等待財政委員會排期審查。

這項攸關欠稅人入出國境自由的法案,立委認為財政部現行做法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5號解釋,加上台灣產業結構改變,工廠外移致使境外工作機會增加,一 旦因欠稅對人民或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將剝奪欠稅人海外工作權。多數立委因此認為,限制出境的手段反而干擾欠稅人償還欠稅。

目前限制出境是以個人欠稅金額達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進入行政救濟案件者,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150萬元者,財政部即可通知入出境管理局,對欠稅人採取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措施。

立委提案指出,現有限制出境的門檻標準早在73年即已訂定,長達24年未做修正,若依據國民所得自73年至今增加4.6倍,國內物價指數增加1.5倍估 計,限制欠稅人出境標準應分別提高為:確定案件,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300萬元、營利事業達600萬元以上,才可 以採取限制出境處分。

立委版並要求未來限制出境的裁處權限,要移交由中立第三者的法院負責裁定,不得由財政部逕行為之。且為保障欠稅人的遷徙自由,對納稅人限制出境需符合有逃避稅捐、隱匿財產與逃匿出境之虞等要件,並需由政府負責舉證。

目前限制出境幾乎等於沒有期限限制,也讓立委認為不符合人權,因此增定限制出境期限最長只能達二年;已遭限制出境者,如財產不足清償所欠稅款且無隱匿財產時,財政部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8/05/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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