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節稅 股票移轉子女趁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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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近來低迷,大股東可考慮利用這個時機,將名下股票移轉給子女,因為移轉股票的價值,是以贈與日的收盤價計算,趁股價較低時移轉,可獲得較好的贈與稅節稅效果。 大股東想要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給第二代時,常會選擇在景氣低迷,或是股市景況不佳之際,因為依照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贈與股票的價值,依贈與日該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股市一片慘綠時,因為股價相對較低,反而是贈與給子女的好時機。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指出,大股東為避開贈與稅,持有的若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也可採用買賣方式,將其股權移轉給子女,僅需課徵 0.3%的證券交易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租稅,從95年1月1日開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需納入最低稅負稅基,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 稅負。 不過,若買賣移轉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沒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考量。要注意的是,依遺贈稅法規定,在安排買賣移轉給第二代時,二等親以內親屬間的買賣行 為,必須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文件,且已付價款也不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款,否則國稅局仍會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投資人股票買賣過戶登記時,應注意檢視有無繳納證券交易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 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的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項也規定,證券發行公司若發現上手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又沒有向稽徵機關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的責任。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近期將展開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查核作業,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行檢視手上證券是否有完稅憑證,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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