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課錯稅 退稅期不設限

政府課錯稅,不再硬拗只退五年稅了。財政部已經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納稅人若確定政府錯課稅捐且能舉證者,政府即負有退稅責任,也不再限只能退還五年稅款

財政部課錯稅,過去曾經最長退還納稅人15年的稅款,後來因為法務部認為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退稅期限可不受民法請求權15年的限制,財政部因此規定,政府錯課稅捐案件,退稅期限最長只有五年。

知名律師陳長文遭稅捐機關錯課房屋稅長達17年,台北市稅捐處依法卻只退還陳長文91到95年共五年稅捐,促使陳長文提出行政救濟,爭取退稅公平待遇。稅 捐機關是因誤植一家眼鏡公司的營業地址在陳長文的住家房屋,導致陳長文失去住家用房屋稅率的優惠,長達17年都被溢課房屋稅。

陳長文遭政府錯課稅,卻只能拿回五年退稅,引發外界批評政府做法不當。財政部經過研究後,認為若確可歸責政府的錯誤,限制人民只能取回五年退稅的做法,縱使合法,也不合情理,因此決定修法放寬。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納稅人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時,可以援用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由稅捐機關溯及既往退稅。

財政部昨(10)日說,此一修正案並沒有退稅年限限制,但要求納稅人必須自行舉證。以陳長文案件為例,只要稅捐稽徵法修法通過後,稅捐處必須補退陳長文自80年以後的溢課房屋稅,總計17年。

財政部說,不再限制政府課錯稅的補救退稅時限,修法後將適用所有未確定案件,包括正在申請行政救濟或從提出退稅申請但被稅捐機關以逾五年以上退稅不予退還 等案件,都有機會拿回退稅款。但如果已經行政救濟判決確定不退稅的案件,稅捐稽徵法修正後能否比照退稅,司法院與財政部意見不一致,還需要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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