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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係指契約交易雙方,約定以「股票」為標的,得於特定到期日或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
股票選擇權之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 ( 無義務 ) ,股票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 ( 須繳保證金確保其履行義務 ) 。
選
擇權具有報酬不對稱性之特性,其非線性之特殊報酬型態無法由既存之證券來加以複製。依其特性,可重新建構資產報酬形式( Reshape payoff
),有利投資人創造所希冀之投資報酬分配及承擔風險樣態,以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或透過選擇權組合運用鎖定標的證券價格區間之損益波動。
再者,選擇權具投資槓桿效益,投資成本遠較直接購買或融資融券買賣現股之成本小,可達降低資金成本,獲取穩定報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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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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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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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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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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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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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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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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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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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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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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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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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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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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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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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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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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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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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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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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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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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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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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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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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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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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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世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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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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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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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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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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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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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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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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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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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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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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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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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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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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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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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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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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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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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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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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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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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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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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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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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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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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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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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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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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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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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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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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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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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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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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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股分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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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股- 1家
- 塑化股- 2家
- 紡織股- 1家
- 電器電纜股- 1家
- 鋼鐵股- 1家
- 電子股- 12家
- 航運股- 3家
- 金融股- 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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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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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人可透過選擇權規避其部位風險,如買進賣權可提供買進股票者移轉股價下跌之風險,而買入買權則可避免融券放空現貨因股價上漲而遭軋空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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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滿足不同風險偏好者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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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具非線性之報酬型態,透過買、賣權及不同履約價格及到期日,可搭配出多種組合,形成不同償付型態,可適合不同風險偏好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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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價格監督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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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之價值係衍生自其標的股票之價值,透過選擇權各種交易策略,如單一部位、價差交易、複合式部位,可進行避險、合成、套利等交易,透過其錯綜複雜之價格關係,可建立起標的股票及選擇權以及選擇權間之價格影響及監督功能,有助均衡、合理之價格機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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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價格發現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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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之契約為於未來一段時間買賣標的現貨,故選擇權之市價反應對未來股票價格之預期,因此有助於交易人對標的股票近期價格之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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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遞延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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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人對股票行情未有十足把握或因目前資金不足,則可運用選擇權可將買、賣股票之決定,分解成為二階段之決策過程。
先買進以該股票為標的之買權或賣權,付出一點權利金,取得未來一段期間以固定價格買進(或賣出)該股之權利,等盤勢較為明朗,或資金較充裕,再考慮是否要
買進(或出售)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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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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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選擇權合成策略,可複製出標的物之效果,當現貨流動不足無法交易時,可透過選擇權合成策略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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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標的資產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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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選擇權各種交易策略之運用,可能產生現貨市場之套利機會;也因有股票衍生性商品之出現,使得持有現貨之風險可以移轉,這些因素都將可增加標的現貨市場之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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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
( 售 )
權證( Stock Warrant)
發行者發行一認購
( 售 )
股票之憑證,此認購
( 售 )
權證之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內,向權證發行公司以指定價格購買
( 售出 )
固定數量之標的公司股票,其性質屬於選擇權之一種,惟其契約設計及交易型態略不同於股票選擇權。
(二)員工股票選擇權( Employee Stock Option ; ESOP)
公司往往透過認購契約賦予員工認購公司股票之權利,以提供員工對公司之歸屬感及向心力。此認購契約,為賦予員工於將來一段時間內,以約定之價格購買公司股
票之權利,若逾期不行使購買公司股票權利,則該契約即消滅,此即所謂員工股票選擇權(Employee Stock Option ;
ESOP)。此類選擇權之發行對象僅限發行公司之員工,僅為公司與員工兩造之間的契約協定,而不涉及對外之第三人。透過員工選擇權,可將員工的利益與股東
的利益一致化,對員工忠誠度亦有正面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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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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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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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票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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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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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開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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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發行公司、券商或第三者,須符合一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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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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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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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定,為一般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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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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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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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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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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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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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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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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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負擔履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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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行人承擔履約之義務,次級市場之買賣方僅為權證之交易者,無須負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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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行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關係,由發行公司承擔履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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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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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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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行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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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行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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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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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僅公佈上市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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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前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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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酬傭性質,多為無償配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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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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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行量限制,流動性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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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限額,流通量受發行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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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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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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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同履約價格及不同到期日組成矩陣型態之多個序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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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一履約價格、一特定到期日之單一序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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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一履約價格、一特定到期日之單一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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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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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短。契約到期月份有三個連續近月加上二個季月,因此存在九個月以內之各種天期契約可供避險需求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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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一種天期,須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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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一種天期,期間視公司設計,一般較長,可能為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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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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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交割,於特殊情況得以現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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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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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庫藏股、發行新股以交割股票或結算現金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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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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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至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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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者繳交一定保證金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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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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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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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易(結算)所結算為契約履約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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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行者自行負擔履約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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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行公司自行負擔履約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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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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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價差交易或組合式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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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有價證券,無組合式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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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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