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稅加重 北市唉最大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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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飆升,去(96)年出售房屋者,今年5月申報售屋所得時,稅負也會加重。財政部初擬96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台北市與高雄市、縣轄市的售屋所得額都上調1%到4%。出售位於台北市房屋者稅負最重,課稅所得額一舉從25%上調至29%。 配合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的變化,財政部也正在研商,將改變以往售屋財交所得額的課稅方式,新增「準直轄市」課徵欄位,已升格的台北縣首先適用。過去縣轄市不分經濟發展狀況,一律適用相同課稅標準的時代,可能面臨結束。台北縣民眾的售屋所得稅負,將較往年加重。 財政部上周已經召集各地稅捐機關,初步會商確定97年5月申報96年個人售屋交易的所得額標準,除省轄市(即基隆、新竹等六市)與鄉鎮因房價平均漲幅不大,維持不變外,北、高兩直轄市與縣轄市的售屋所得額均較95年度上調1%到4%。 「準直轄市」的課稅所得額仍需等待國稅局重新調查後才能決定。財政部會同五區國稅局初步擬訂的96年度售屋所得額標準中,台北市將按房屋評現值的29%計算,上調4%;高雄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微幅調高1%;縣轄市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1%計算,亦僅調升1%。 依據稅法規定,民眾買賣房屋的交易如有所得,隔年5月即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報稅。財交所得有兩種報稅方式:已出示房屋成本交易資料者,按其主動提示買賣真實成本課稅;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則按照政府訂頒的財交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交易所得。 未出示售屋成本者,其交易所得額是按:出售年度房屋的評定現值,乘以當年度售屋所得額標準。 以今年調幅最大的台北市為例,民眾出售位於北市的房屋,若未提出交易成本,稅捐機關會按29%計算所得額。即房屋評定現值如為1,000萬元,售屋所得就是290萬元,應合併個人其他綜合所得按6%到40%的累進稅率課稅。 財政部因此提醒民眾,若出售房屋為虧損,或真實售屋利潤並未達到29%(以北市為例)課稅標準者,最好的節稅方式,就是找出實際的買進、賣出交易資料,才不會遭到超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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